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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關于公司調整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并向激勵對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的意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監事會對公司調整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并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進行了審核,監事會認為:
一、關于調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意見
除 1 名激勵對象離職、 5 名激勵對象 自愿放棄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與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公司董事會對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相關事項的規定,調整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同意公司對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調整。
二、關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核查意見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 《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見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監事會同意以 2017 年11 月 28 日為授予日,向 113 名激勵對象授予 172.21 萬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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