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00A0\u00A0\u00A0\u00A0南都訊\u00A0記者岑龍基昨日上午,順德法院公開審理了廣東康寶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龔某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指控稱,被告利用職權在2014年及2015年期間先后兩次指示公司有關人員支付其本人的培訓服務費用共計54\u00A0.8萬元,認為被告嚴重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請求法院判定被告返還培訓費用。被告辯稱,2014年、2015年期間從未見過該《財務管理制度》。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u00A0\u00A0\u00A0\u00A054.8萬元培訓費未經合規審批
\u00A0\u00A0\u00A0\u00A0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1994年以來被告一直在康寶工作,并擔任過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一職。被告指示公司有關人員填寫匯款申請單,并由被告本人簽字同意后,財務工作人員分別于2014年10月21日及2015年8月20日,將49\u00A0.8萬元及5萬元匯款給北京國合智遠咨詢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被告本人培訓服務費用。
\u00A0\u00A0\u00A0\u00A02016年12月31日被告離職,經離任審計發現,被告違反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超越財務支出審批權限,在未經公司董事長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職權指示公司有關人員支付其本人的培訓服務費用共計54.8萬元。根據公司2014年6月1日印發的財務管理制度中《資金、合同審批流程及簽訂權限表》規定,支出類在5萬元至50萬元的范圍內的項目應當由財務總監、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批。原告請求法院判定被告返還培訓服務費54.8萬元。
\u00A0\u00A0\u00A0\u00A02016年才制訂財務管理制度
\u00A0\u00A0\u00A0\u00A0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龔某泉從1994年起在康寶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2017年離職。但其明確在2014年、2015年從未見過該《財務管理制度》,康寶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向龔某泉送達過該文件。兩名曾經在康寶公司擔任過高管的公司員工也表示在2014年、2015年未見過\u00A0該\u00A0財\u00A0務\u00A0制\u00A0度\u00A0。被\u00A0告\u00A0指\u00A0出\u00A0,2016年為了健全制度,謀求上市。康寶公司制訂了相關的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書面形式存在于康寶公司。因此被告方認為康寶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康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u00A0\u00A0\u00A0\u00A0財務制度何時正式生效?
\u00A0\u00A0\u00A0\u00A0法官在庭上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的是該兩筆費用的使用,被告是否侵占了康寶公司的財產。
\u00A0\u00A0\u00A0\u00A0康寶公司負責出納工作的何某玲在出庭作證時表示,公司一直有嚴謹的財務制度,2016年之后才有文字版的財務制度文件,該制度是對之前公司制度的延續。康寶公司商務部經理譚某顏出庭作證時表示,在2014年年中的時候就在公司內網上見到過該份制度文件,但不知道何時形成文字版的。原告代理人表示:“雖然被告表示沒有見過書面的制度,并不表示沒有存在,原告之前管理制度文本的發放,雖然沒有進行簽收,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員工及高管均通過實際操作和內網了解相應的財務制度”。此外,原告并沒有派遣被告做任何的培訓,并且被告所參加的培訓與工作無關,是其個人的行為與公司無關。
\u00A0\u00A0\u00A0\u00A0對此,被告方辯稱,原告提交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原件,無法證明該制度于2014年-\u00A02015年間已經生效。從證人證言可以看出,在2014-\u00A02015年期間康寶公司沒有成文的財務管理制度,在2016年生效的財務管理制度中也沒有交叉審核的條款,被告報銷費用時沒有生效的規章管理制度,沒有成文的交叉審判制度,被告作為總經理有權作出這些審批,并不違反原告當時生效的任何制度。
\u00A0\u00A0\u00A0\u00A0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