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會]史丹利:2017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時間:2017年09月01日 19:01:45\u00A0中財網 證券代碼:002588 證券簡稱:史丹利 公告編號:2017-045 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通知: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7 年8月1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 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會議通知。 2、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9月1日14時 網絡投票時間: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8月 31日下午15:00—2017年9月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時間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9 月1日9:30-11:30、13:00-15:00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常林東大街東首史丹利集團辦 公樓會議室 4、召集人: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6、現場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高文班先生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 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0人,代表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700,973,754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0.5714%。 2、現場出席會議的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為700,918,854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0.5667%。 3、網絡投票的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股 東共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4,9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047%。 現場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高文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 員出席了本次會議,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的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項議案逐一進行了 表決。 1、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董事會增補董事的議案》。 1.1、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補武志杰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 案》 表決結果: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700,973,754股,同意700,931,454 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0%;反對42,300股,占參與表決 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60%;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872,728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3772%;反對42,30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228%;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0.0000%。 1.2、審議通過了《關于武志杰先生獨立董事津貼的議案》。 表決結果: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700,973,754股,同意700,921,754 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26%;反對52,000股,占參與表決 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74%;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863,028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3171%;反對52,00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6829%;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0.0000%。 2、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700,973,754股,同意700,931,454股,占參 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40%;反對42,30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的0.0060%;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872,728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3772%;反對42,30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5% 以下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228%;棄權0股,占參與表決的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0.0000%。 該議案已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曲惠清律師、劉鑫律師出席會議見 證,并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此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 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備查文件 1、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關于史丹利農業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中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