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會]東易日盛: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17年08月01日 17:16:59\u00A0中財網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于東易日盛家居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東易日盛家居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東易日盛家居裝飾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東易日盛家居 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 書。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中國現行法律、 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師已經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 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如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已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于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審議的 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 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和聯系電話。 根據上述公告,公司董事會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東大會討論事項,并按有 關規定對議案的內容進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17年8月1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朝陽區 東大橋路8號尚都國際中心A座20層會議室召開;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7月 31日至2017年8月1日。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 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通知內容。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 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178,127,73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0.1974%,其中: 根據公司出席現場會議股東提供的股東持股憑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 東的授權委托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總數為178,070,31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70.1748%。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在網絡投票的規定時間內 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A股股東共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57,42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226%。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經驗證,出席現場會議人員除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外,為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等。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基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 進行認證,因此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確認。在參與網絡投票的 股東代表資格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經驗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項以現場記名投票以及網絡投 票方式進行了表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審議通過的表決票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其表決程序符合 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東易日盛家居裝飾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章頁)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見證律師: 周一杰 王 穎 2017年8月1日 中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