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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暨二〇一...

我樂櫥柜 

\u00A0\u00A0(上接A41版)

\u00A0\u00A0第2頁至第13頁的財務報表由以下人士簽署: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u00A0\u00A0編制單位: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u00A0\u00A0載于第14頁至第67頁的財務報表附注是本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

\u00A0\u00A0第2頁至第13頁的財務報表由以下人士簽署: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u00A0\u00A0編制單位: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u00A0\u00A0載于第14頁至第67頁的財務報表附注是本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

\u00A0\u00A0第2頁至第13頁的財務報表由以下人士簽署: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u00A0\u00A0編制單位: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u00A0\u00A0載于第14頁至第67頁的財務報表附注是本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

\u00A0\u00A0第2頁至第13頁的財務報表由以下人士簽署: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u00A0\u00A0股票簡稱:我樂家居 股票代碼:603326

\u00A0\u00A0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關于相關訴訟事項的公告

\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u00A0\u00A0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u00A0\u00A0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我樂家居”)于近日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應訴通知書》((2017)遼01民初354號)以及《民事起訴書》和《傳票》等文件。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公司,該訴訟擬于2017年7月20日開庭審理。

\u00A0\u00A0二、訴訟的基本情況

\u00A0\u00A0(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u00A0\u00A0原告: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

\u00A0\u00A0被告一:沈陽市渾南區尚樂櫥柜經銷處(公司沈陽市經銷商)

\u00A0\u00A0被告二:謝小軍(公司沈陽市經銷商負責人)

\u00A0\u00A0被告三:南京我樂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定制”,公司全資子公司)

\u00A0\u00A0被告四: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我樂家居”)

\u00A0\u00A0(二)訴訟理由及請求

\u00A0\u00A0原告起訴理由: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告系“我樂”注冊商標權人,于2013年12月7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授權,核定使用商品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 金屬處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紡織品精加工; 燒制陶器; 服裝制作; 皮革加工; 凈化有害材料; 空氣凈化(第40類)。原告認為公司及其子公司我樂定制在銷售定制產品時使用了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造成了對原告“我樂”注冊商標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認為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對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義務,提供標有“我樂”商標定制服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已向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該局已向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u00A0\u00A0訴訟請求:1、停止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冊商標;2、立即銷毀生產、服務場所中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標;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廣告;4、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華商晨報》上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暫定金額,最終以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為準);6、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u00A0\u00A0三、公司關于此訴訟的情況說明

\u00A0\u00A0(一)公司對合法并完整擁有主營業務相關的注冊商標情況的說明

\u00A0\u00A0公司秉承“設計讓家更美,科技讓美實現”的理念和使命,致力于定制家具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提供。日常運營中主要使用的商標均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主要包括適用第20類商品上的“ ■”商標、適用第37類商品上的“■”商標和適用于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不涉及第40類商標專用權核準用途的商品或服務。同時,為保護自有知識產品,公司擁有其他與“我樂”相關的系列防御性質的注冊商標,詳見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

\u00A0\u00A01、公司日常運營中所使用的主要商標注冊情況

\u00A0\u00A0(1)適用第20類商品上的“ ■”商標

\u00A0\u00A0該商標注冊號為3475986,公司于2003年3月申請,2004年12月獲得注冊公告,并于2014年8月完成續展,該商標的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家具; 床墊; 鏡子(玻璃鏡);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墊枕; 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 非金屬門裝置; 非金屬窗戶附件; 竹木工藝品; 樹脂工藝品。

\u00A0\u00A0(2)適用第37類商品上的“■”商標

\u00A0\u00A0該商標注冊號為4907346,公司于2005年9月申請,2014年7月獲得注冊公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 衛生設備的安裝和修理; 家具保養; 家具制造(修理); 建筑施工監督; 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 消毒。

\u00A0\u00A0(3)適用于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

\u00A0\u00A0該商標注冊號為9148083,公司于2011年2月申請,2012年8月獲得注冊公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床墊; 墊枕; 非金屬窗戶附件; 非金屬門裝置; 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 家具;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鏡子(玻璃鏡); 樹脂工藝品; 竹木工藝品。

\u00A0\u00A0公司自設立至今開展了一系列的品牌建設及宣傳活動,如聘請形象代言人,通過在“中國好聲音”、“舌尖上的中國”等節目中插播廣告予以全國性推廣,并在高鐵站、高速公路、地方廣播等均有大量品牌宣傳。且公司擁有的“ ■”商標(注冊號:3475986)已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u00A0\u00A02、公司擁有的與“我樂”相關的主要境內商標情況

\u00A0\u00A0為充分保護“我樂”商標權,公司已陸續取得“我樂”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商標注冊權,詳見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截至2016年末,公司擁有商標注冊權的與“我樂”相關的主要境內商標如下:

\u00A0\u00A0(二)公司持有的40類商標與原告所持的商標之區別

\u00A0\u00A0公司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 ”,國際分類號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4年12月,注冊公告日期為2016年2月,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6年2月至 2026年2月20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內容為“紙張加工;玻璃窗著色處理(表面涂層);印刷;水處理;雕刻;化學試劑加工和處理;食物熏制;食物冷凍;動物屠宰;電影膠片沖洗”。該商標主要系公司申請的防御性質的注冊商標。

\u00A0\u00A0原告所擁有的“■”商標(注冊號:11218481),國際分類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2年7月申請,注冊公告日期為2013年12月,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3年12月7日 至 2023年12月6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金屬處理;木器制作;木材砍伐和加工;紡織品精加工;燒制陶器;服裝制作;皮革加工;凈化有害材料;空氣凈化。

\u00A0\u00A0公司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國際分類號為40類)與原告所擁有的第40類“■”商標(注冊號:11218481),系商標國際分類40類中的細分類,所適用的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存在明顯不同,且公司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商標適用的產品或服務。

\u00A0\u00A0(三)公司擁有“我樂定制”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

\u00A0\u00A0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我樂定制”注冊商標權,申請的國際分類為20類,申請用途為“家具; 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 鏡子(玻璃鏡); 畫框; 草編織物(草席除外); 竹木工藝品; 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墊枕; 窗用非金屬附件”,該商標已于2016年6月13日初審公告,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仍在審核中。而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我樂定制”注冊商標權,申請的國際分類為40類,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尚未初審公告,尚未進入實質性審核。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u00A0\u00A0因此,公司認為,公司先于原告申請注冊“我樂定制”商標且已獲得初審公告,對“我樂定制”擁有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公司侵犯其于2016年9月12日方申請的“我樂定制”商標權無法律依據。

\u00A0\u00A0(四)原告主張公司侵犯其“我樂”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1、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核定用途不包括家具產品,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u00A0\u00A0原告所擁有的“■”商標,于2012年7月申請,2013年12月獲得注冊公告,國際分類為40類,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 金屬處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紡織品精加工; 燒制陶器; 服裝制作; 皮革加工; 凈化有害材料; 空氣凈化。

\u00A0\u00A0公司設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定制家具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提供,主營產品為整體廚柜、定制衣柜及全屋定制家具等,日常運營中主要使用的商標均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主要為適用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 ■”商標、適用第37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以及適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上述表格列明的公司已注冊的其他商標主要為防御性質的商標。

\u00A0\u00A0由此,原告擁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不同于公司業務范圍,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等均不在原告所擁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內,其主張公司侵犯其該等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2、公司已就原告的“我樂”商標申請撤銷并宣告無效

\u00A0\u00A0公司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系于2004年12月28日獲得注冊公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內的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并已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u00A0\u00A0原告持有的注冊于4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11218481)系于2012年7月才提出申請,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不同于公司主營業務。公司已就原告持有的該商標在注冊后超過三年未使用情況于2017年1月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原告40類“■”商標并對其進行無效宣告,且該申請已于2017年3月獲得受理。

\u00A0\u00A0綜上所述,公司認為,公司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且公司擁有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所主張的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日期均晚于公司相關商標,且其商標的適用商品范圍不涉及公司主營業務,故其主張公司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

\u00A0\u00A0且最近三年,公司對沈陽市經銷商銷售金額分別為371.64萬元、391.87萬元和579萬元,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不足1%,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由此,公司認為該案件不會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及從事主營業務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u00A0\u00A0三、關于公司沈陽市經銷商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事項的情況說明

\u00A0\u00A0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分別于2017年4月19日、4月19日和4月24日,收到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于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鐵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認為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經許可,擅自在櫥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立即改正并“停止侵權行為”。

\u00A0\u00A01、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在廚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不構成侵犯原告“我樂”(注冊號:11218481)商標權行為

\u00A0\u00A0作為公司經銷商,其日常運營中所使用的商標均系根據公司授權且公司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公司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如前文披露所述,公司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公司經銷商根據授權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公司經銷商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

\u00A0\u00A0公司沈陽市經銷商不服上述“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決定,已向相關部門遞交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以及其已經獲得授權使用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

\u00A0\u00A0因此,公司認為,公司經銷商日常運營中使用我樂家居持有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公司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已取得公司授權及同意,不構成對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侵權行為。

\u00A0\u00A02、公司沈陽市經銷商被“責令整改”不構成行政處罰

\u00A0\u00A0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沈陽市經銷商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均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要求公司經銷商停止使用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且監管部門并未對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要求除停止“停止侵權行為”外的其他措施,經銷商已向監管部門就爭議事項予以舉證等。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止侵權行為”等。

\u00A0\u00A0綜上,公司認為,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除要求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停止使用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外,未采取其他監管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處罰。

\u00A0\u00A0(三)公司對沈陽市經銷商所收到的責令整改通知書相關事項的說明

\u00A0\u00A0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分別于2017年4月19日、4月19日和4月24日,收到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于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鐵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認為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經許可,擅自在櫥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立即改正并“停止侵權行為”。

\u00A0\u00A0作為公司經銷商,其日常運營中所使用的商標均系根據公司授權,使用公司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公司其他已注冊的商標,不涉及原告所擁有的商標。公司沈陽市經銷商不服上述“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決定,已向相關部門遞交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以及其已經獲得授權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

\u00A0\u00A0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的影響說明

\u00A0\u00A0公司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商標均為公司自有已注冊商標,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情形。且公司經銷商目前均在正常運營中,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是責令糾正并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的行政決定,一方面不屬于行政處罰,一方面公司經銷商日常運營中所使用商標均系經公司授權且公司擁有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公司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公司經銷商不服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監管部門的責令整改決定。且該等行政命令對象系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并非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時報告期內公司對沈陽市經銷商銷售金額分別為371.64萬元、391.87萬元和579萬元,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不足1%,不會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綜上所述,公司認為,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的事實、理由及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會對公司運營以及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為了維護公司、公司經銷商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在收到應訴材料后,公司已經制定相關計劃準備積極應訴,并配合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申請復議,以妥善處理訴訟事宜。同時公司亦在與原告積極協商,尋求妥善解決爭議的方式。

\u00A0\u00A0公司將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公司經銷商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并將依據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進展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公告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u00A0\u00A0五、保薦機構對本次訴訟事項的核查意見

\u00A0\u00A0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查后認為:1、公司合法并完整擁有“我樂”的注冊商標權,營業中所使用的商標均為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的商標,且公司用于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原告訴訟理由中所主張的“我樂”商標權,一方面申請時間在公司“我樂”商標之后,一方面其擁有的商標核定使用范圍類別為40類,不包括公司主營業務,公司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產品;3、公司已于2017年1月就原告的“我樂”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并宣告無效;4、對于“我樂定制”商標注冊,公司的注冊申請早于原告的。

\u00A0\u00A0綜上所述,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商標均為公司自有已注冊商標,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情形。且公司經銷商目前均在正常運營中,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是責令糾正并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的行政決定,一方面不屬于行政處罰,一方面公司經銷商日常運營中所使用商標均系經公司授權且公司擁有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公司其他已注冊的商標。且該等行政命令對象系公司經銷商及其負責人,并非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時報告期內公司對沈陽市經銷商銷售金額分別為371.64萬元、391.87萬元和579萬元,占公司營業收入比例不足1%,不會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六、公司律師對本次訴訟事項的核查意見

\u00A0\u00A0公司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及其承辦律師,經核查后認為,公司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且其“我樂OLO及圖”商標(注冊號:3475986)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案件原告所主張的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日期均晚于公司相關商標,且其商標的適用的商品類別不涉及公司主營業務,故其主張公司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該案件不會對我樂家居本次發行上市及從事主營業務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公司沈陽市經銷商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是責令公司沈陽市經銷商糾正并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行為的行政決定,不屬于行政處罰,且該等行政命令對象系公司沈陽市經銷商,并非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報告期內公司對沈陽經銷商售金額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為 371.64 萬元人民幣、 391.87 萬元人民幣和 579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總額比例均不足 1% ,因此不會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七、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u00A0\u00A0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u00A0\u00A01、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

\u00A0\u00A02、民事起訴書。

\u00A0\u00A0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u00A0\u00A0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發行上市期間相關事項

\u00A0\u00A0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家居”或“發行人”)于2017年5月2日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審核,并于2017年5月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關于核準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650號),核準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4,000萬股。

\u00A0\u00A0發行人本次發行的網上網下認購繳款工作已于2017年5月22日(T+2日)結束,本次發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或“保薦機構”)已于2017年5月24日(T+4日)依據保薦承銷協議等將余股包銷資金與網下、網上發行募集資金扣除保薦承銷費后一起劃至發行人。

\u00A0\u00A02017年5月23日18點左右,發行人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訴書》、《應訴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資料。2017年5月25日收到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的電話,作為我樂家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招商證券會同發行人律師即刻就相關事項進行了專項核查,具體核查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u00A0\u00A0(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u00A0\u00A0原告: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

\u00A0\u00A0被告一:沈陽市渾南區尚樂櫥柜經銷處(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

\u00A0\u00A0被告二:謝小軍(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負責人)

\u00A0\u00A0被告三:南京我樂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定制”,發行人全資子公司)

\u00A0\u00A0被告四: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二)案件受理情況

\u00A0\u00A0受理機構: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u00A0\u00A0(三)訴訟基本情況

\u00A0\u00A0案由:原告主張其系“我樂”注冊商標權人,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我樂定制在銷售定制產品時使用了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造成了對“我樂”注冊商標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認為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對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義務,提供標有“我樂”商標定制服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已向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該局已向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u00A0\u00A0訴訟請求:1、停止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冊商標;2、立即銷毀其生產、服務場所中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標;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廣告;4、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華商晨報》上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暫定金額,最終以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為準);6、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u00A0\u00A0二、具體核查情況

\u00A0\u00A0(一)發行人合法并完整擁有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我樂”注冊商標權

\u00A0\u00A0發行人秉承“設計讓家更美,科技讓美實現”的理念和使命,致力于定制家具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提供。日常運營中主要使用的商標均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主要為適用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 ■”商標(注冊號:3475986)、適用第37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4907346)、適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9148083)。

\u00A0\u00A0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注冊商標權利證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查檔證明、發行人律師出具的產權證書鑒證意見,并經查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http://sbj.saic.gov.cn)公示的商標信息等,發行人所擁有的適用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商標權(注冊號3475986)于2003年3月申請,2004年12月注冊公告,2014年8月完成續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國際分類為20類,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主要如下:家具; 床墊; 鏡子(玻璃鏡);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墊枕; 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 非金屬門裝置; 非金屬窗戶附件; 竹木工藝品; 樹脂工藝品;發行人所擁有的適用第37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4907346)于2005年9月申請,2014年7月獲得注冊公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 衛生設備的安裝和修理; 家具保養; 家具制造(修理); 建筑施工監督; 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 消毒;發行人所擁有的適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9148083)于2011年2月申請,2012年8月獲得注冊公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床墊; 墊枕; 非金屬窗戶附件; 非金屬門裝置; 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 家具;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鏡子(玻璃鏡); 樹脂工藝品; 竹木工藝品。

\u00A0\u00A0同時,發行人自設立至今開展了一系列的品牌建設及宣傳活動,如聘請知名藝人作為形象代言人,通過在“中國好聲音”等節目插播廣告開展系列宣傳,并在高鐵站、高速公路、地方廣播等均有大量品牌推廣。同時,發行人該商標已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u00A0\u00A0此外,為充分保護“我樂”商標權,發行人已陸續取得“我樂”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商標注冊權,詳見發行人已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截至2016年末,發行人擁有商標注冊權的與“我樂”相關的主要境內商標如下:

\u00A0\u00A0(二)發行人持有的40類商標與原告所持的商標之區別

\u00A0\u00A0發行人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 ”,國際分類號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4年12月,注冊公告日期為2016年2月,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6年2月至 2026年2月20日,適用的商品和服務內容為“紙張加工;玻璃窗著色處理(表面涂層);印刷;水處理;雕刻;化學試劑加工和處理;食物熏制;食物冷凍;動物屠宰;電影膠片沖洗”。該商標主要系發行人申請的防御性質的注冊商標,且發行人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商標權涵蓋的商品范圍。

\u00A0\u00A0原告所擁有的“■”商標(注冊號:11218481),國際分類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2年7月申請,注冊公告日期為2013年12月,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3年12月7日 至 2023年12月6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金屬處理;木器制作;木材砍伐和加工;紡織品精加工;燒制陶器;服裝制作;皮革加工;凈化有害材料;空氣凈化。

\u00A0\u00A0發行人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國際分類號為40類)與原告所擁有的第40類“■”商標(注冊號:11218481),系商標國際分類40類中的細分類,所適用的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存在明顯不同,且發行人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商標適用的產品。

\u00A0\u00A0(三)發行人擁有“我樂定制”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

\u00A0\u00A0發行人已于2015年7月1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我樂定制”注冊商標權,申請的國際分類為20類,申請用途為“家具; 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 鏡子(玻璃鏡); 畫框; 草編織物(草席除外); 竹木工藝品; 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 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墊枕; 窗用非金屬附件”,該商標已于2016年6月13日初審公告,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仍在審核中。而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我樂定制”注冊商標權,申請的國際分類為40類,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尚未初審公告,尚未進入實質性審核。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u00A0\u00A0因此,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先于原告申請注冊“我樂定制”商標且已獲得初審公告,對“我樂定制”擁有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發行人侵犯其于2016年9月12日方申請的“我樂定制”商標權無法律依據。

\u00A0\u00A0(四)原告主張發行人侵犯其“我樂”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1、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核定用途不包括家具產品,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u00A0\u00A0經查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http://sbj.saic.gov.cn)公示的商標信息,原告所擁有的“■”商標,于2012年7月17日申請,2013年12月7日注冊公告,國際分類為40類,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 金屬處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紡織品精加工; 燒制陶器; 服裝制作; 皮革加工; 凈化有害材料; 空氣凈化。

\u00A0\u00A0發行人設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定制家具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提供,主營產品為整體廚柜、定制衣柜及全屋定制家具等,日常運營中主要使用的商標均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主要為適用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 ■”商標、適用第37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以及適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上述表格列明的發行人已注冊的其他商標主要為防御性質的商標。

\u00A0\u00A0由此,原告擁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不同于發行人主營業務,超出了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其主張發行人侵犯其該等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2、發行人已就原告的“我樂”商標申請撤銷并宣告無效

\u00A0\u00A0發行人用于第2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系于2004年12月28日獲得注冊公告且在專用權有效期內的擁有注冊商標權的商標,并已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u00A0\u00A0原告持有的注冊于40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系于2012年7月17日才提出申請,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不同于發行人主營業務。發行人已就原告持有的該商標在注冊后超過三年未使用情況于2017年1月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原告40類“■”商標并對其進行無效宣告,且已于2017年3月22日獲得受理。

\u00A0\u00A0綜上所述,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且其“■”商標(注冊號:3475986)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所主張的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日期均晚于發行人相關商標,且其商標的適用商品范圍不涉及發行人主營業務,故其主張發行人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該案件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及從事主營業務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u00A0\u00A0三、關于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事項的核查情況說明

\u00A0\u00A0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分別于2017年4月19日、4月19日和4月24日,收到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于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鐵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認為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未經許可,擅自在櫥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立即改正并“停止侵權行為”。

\u00A0\u00A0(二)核查情況說明

\u00A0\u00A01、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在廚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不構成侵犯原告“我樂”(注冊號:11218481)商標權行為

\u00A0\u00A0作為發行人經銷商,其日常運營中所使用的商標均系根據發行人授權且發行人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發行人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如前文披露所述,發行人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發行人經銷商根據授權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發行人經銷商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

\u00A0\u00A0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不服上述“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決定,已向相關部門遞交發行人擁有的注冊商標以及其已經獲得授權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

\u00A0\u00A0因此,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經銷商日常運營中使用我樂家居持有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發行人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已取得發行人授權及同意,不構成對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侵權行為。

\u00A0\u00A02、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被“責令整改”不構成行政處罰

\u00A0\u00A0經保薦機構核查,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沈陽市經銷商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均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要求發行人經銷商停止使用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監管部門并未對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要求除停止“停止侵權行為”外的其他措施,且經銷商已向監管部門就爭議事項予以舉證等。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止侵權行為”等。

\u00A0\u00A0綜上,保薦機構經核查后,認為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除要求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停止使用原告“■”(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外,未采取其他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處罰。

\u00A0\u00A0保薦機構主要采取了如下核查措施:1、登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標總局商標局網站(http://sbj.saic.gov.cn/sbcx/)查詢發行人及案件原告持有的“我樂”商標情況;2、查看案件起訴狀等相關文件;3、查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認定南京我樂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等企業4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報》(商評馳字[2014]105號);4、查看發行人持有的商標注冊證書;5、就案件情況與發行人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商標注冊事務所以及法律顧問等進行溝通。

\u00A0\u00A0經核查后,保薦機構認為:1、發行人合法并完整擁有“我樂”的注冊商標權,營業中所使用的商標均為自主擁有注冊商標權的商標,且發行人用于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原告訴訟理由中所主張的“我樂”商標權,一方面申請時間在發行人“我樂”商標之后,一方面其擁有的商標核定使用范圍類別為40類,不包括發行人主營業務,發行人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產品;3、發行人已于2017年1月就原告的“我樂”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并宣告無效;4、對于“我樂定制”商標注冊,發行人的注冊申請早于原告的。

\u00A0\u00A0綜上所述,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商標均為發行人自有已注冊商標,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情形。且發行人經銷商目前均在正常運營中,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是責令糾正并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11218481)商標行為的行政決定,一方面不屬于行政處罰,一方面發行人經銷商日常運營中所使用商標均系經發行人授權且發行人擁有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發行人其他已注冊的商標。且該等行政命令對象系發行人經銷商及其負責人,并非發行人或發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同時報告期內發行人對沈陽市經銷商銷售金額分別為371.64萬元、391.87萬元和579萬元,占發行人營業收入比例不足1%,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法定代表人:霍達

\u00A0\u00A0保薦代表人:鄢堅 楊建斌

\u00A0\u00A0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

\u00A0\u00A0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

\u00A0\u00A0公司起訴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

\u00A0\u00A0公司案件之專項核查意見

\u00A0\u00A0根據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我樂家居”)與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本所接受發行人委托擔任其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顧問,根據本所對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勇蒂廣告”或“原告”)起訴我樂家居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核查情況,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下簡稱“《核查意見》”)。

\u00A0\u00A0為出具本《核查意見》,本所及承辦律師作出如下聲明:

\u00A0\u00A01.發行人保證已經向本所承辦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本《核查意見》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無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文件材料為副本或者復印件的,均分別與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u00A0\u00A02.本《核查意見》僅供發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u00A0\u00A0本所承辦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現出具本《核查意見》如下:

\u00A0\u00A0本所承辦律師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核查方法:1.登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http://sbj.saic.gov.cn/sbcx/)查詢發行人及案件原告持有的“我樂”商標情況;2.查看案件起訴狀;3.查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認定南京我樂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等企業4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報》(商評馳字[2014]105號);4.查看發行人持有的商標注冊證書;5.就案件情況與發行人董事會秘書進行溝通等。

\u00A0\u00A0一、案件基本情況

\u00A0\u00A0(一)案件當事人

\u00A0\u00A0原告:鐵嶺市銀州區勇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

\u00A0\u00A0被告一:沈陽市渾南區尚樂櫥柜經銷處(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以下簡稱“尚樂櫥柜”)

\u00A0\u00A0被告二:謝小軍(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業主)

\u00A0\u00A0被告三:南京我樂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定制”,發行人全資子公司)

\u00A0\u00A0被告四: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二)案件受理情況

\u00A0\u00A0受理機構: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u00A0\u00A0(三)案件基本情況

\u00A0\u00A0案由:原告主張其系“我樂”注冊商標權人(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我樂定制在銷售定制產品時使用了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造成了對“我樂”注冊商標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原告認為尚樂櫥柜及謝小軍未對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盡到合理審慎義務,提供標有“我樂”商標定制服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已向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該局已向尚樂櫥柜和謝小軍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u00A0\u00A0訴訟請求:1、停止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冊商標;2、立即銷毀其生產、服務場所中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商標;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廣告;4、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華商晨報》上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暫定金額,最終以法院認定賠償數額為準);6、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u00A0\u00A0二、本所及承辦律師對案件的核查情況及意見

\u00A0\u00A0(一)發行人合法并擁有“我樂”的注冊商標權

\u00A0\u00A0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注冊商標權利證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查檔證明并經查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http://sbj.saic.gov.cn)公示的商標信息等,發行人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號:3475986),該商標于2003年3月6日申請,于2004年12月28日獲得注冊公告,且于2014年8月完成續展,該商標的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國際分類為20類,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主要如下:家具;床墊;鏡子(玻璃鏡);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墊枕;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 ;非金屬門裝置;非金屬窗戶附件;竹木工藝品;樹脂工藝品。同時,發行人所擁有的該等商標已于2014年12月29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

\u00A0\u00A0除上述商標外,發行人已陸續取得“我樂”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商標注冊權,如第37類商標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衛生設備的安裝和修理;家具保養;家具制造、修理;建筑施工監督;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消毒。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發行人擁有與“我樂”相關的商標注冊情況如下: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國際分類號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4年12月24日,注冊公告日期為2016年02月21日,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6年02月21日 至 2026年02月20日,適用的商標和服務內容為“紙張加工;玻璃窗著色處理(表面涂層);印刷;水處理;雕刻;化學試劑加工和處理;食物熏制;食物冷凍;動物屠宰;電影膠片沖洗”。

\u00A0\u00A0經查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http://sbj.saic.gov.cn)公示的商標信息,原告所擁有的“■ ”商標(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國際分類為40類,申請日期為2012年7月17日申請,注冊公告日期為2013年12月7日,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3年12月07日 至 2023年12月06日,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金屬處理;木器制作;木材砍伐和加工;紡織品精加工;燒制陶器;服裝制作;皮革加工;凈化有害材料;空氣凈化。

\u00A0\u00A0因此,本所承辦律師認為,發行人持有的注冊號為16008806“■”(國際分類號為40類)商標,屬于防御性質的商標,且其與原告所擁有的第40類“■ ”商標(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適用的商標或服務存在明顯不同。同時,發行人所有產品均不涉及第40類產品。

\u00A0\u00A0(二)發行人擁有“我樂定制”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已于2015年7月1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我樂定制”商標,申請的國際分類為20類,適用的商品和服務為“家具;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容器;鏡子(玻璃鏡);畫框;草編織物(草席除外);竹木工藝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墊枕;窗用非金屬附件”,該商標已于2016年6月13日初審公告,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尚在審核中。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原告系于2016年9月12日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我樂定制”商標權,申請的國際分類為40類,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尚未初審公告,未進入實質性審核階段。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u00A0\u00A0因此,本所承辦律師認為,發行人先于原告申請注冊“我樂定制”注冊商標及獲得初審公告,對“我樂定制”擁有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發行人侵犯其于2016年9月12日申請的“我樂定制”商標權無法律依據。

\u00A0\u00A0(三)原告主張發行人侵犯其“我樂”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1.原告所擁有的“我樂”商標核定用途不包括家具產品,其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經查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http://sbj.saic.gov.cn)公示的商標信息,原告所擁有的“■ ”商標(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于2012年7月17日申請,并于2013年12月7日注冊公告,國際分類為40類,可用于的商品或服務為: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金屬處理;木器制作;木材砍伐和加工;紡織品精加工;燒制陶器;服裝制作;皮革加工;凈化有害材料;空氣凈化。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主要從事定制家具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提供,在報告期內使用情況較多的商標包括適用第20類“家具”商品上的“ ■”商標(注冊號:3475986)、適用第37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號:4907346)、適用于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號:9148083),上述表格列明的發行人已注冊的其他商標主要為防御性質商標。

\u00A0\u00A0因此,原告擁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不涉及發行人主營業務,超出了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其主張發行人侵犯其該等商標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u00A0\u00A02.發行人已就原告的“我樂”商標申請撤銷并宣告無效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用于第20類“家具”商品上的“我樂OLO及圖”商標(注冊號:3475986),系于2003年3月6日申請,于2004年12月28日獲得注冊公告,并于2014年8月完成續展,該商標的專用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且于2014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u00A0\u00A0原告持有的注冊于40類商品上的“ ■”商標(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系于2012年7月17日才提出申請,且發行人已就原告持有的該商標在注冊后超過三年未使用情況于2017年1月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原告40類“我樂”商標并對其進行無效宣告,且已于2017年3月22日獲得受理。

\u00A0\u00A0綜上所述,本所承辦律師認為,發行人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且其“我樂OLO及圖”商標(注冊號:3475986)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案件原告所主張的商標的申請及注冊日期均晚于發行人相關商標,且其商標的適用的商品類別不涉及發行人主營業務,故其主張發行人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該案件不會對我樂家居本次發行上市及從事主營業務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u00A0\u00A0三、關于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事項的核查情況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于2017年4月19日、4月19日和4月24日分別收到沈陽市渾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于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沈陽市鐵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認為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未經許可,擅自在櫥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及其負責人立即改正并停止侵權行為。

\u00A0\u00A0(二)核查情況及意見

\u00A0\u00A01.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在廚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商標不構成侵犯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權行為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系根據發行人授權在廚柜定制服務中使用我樂家居持有的“我樂OLO及圖”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發行人其他已注冊的商標。

\u00A0\u00A0如前文披露所述,發行人合法擁有其注冊商標“我樂”專用權利及“我樂定制”的在先權利,并在其注冊商標許可的商品范圍進行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發行人侵犯商標權的訴求不具備充分法律和事實依據。

\u00A0\u00A0因此,本所承辦律師認為,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使用我樂家居持有的“我樂OLO及圖”商標(注冊號:3475986)及發行人其他已注冊的商標已取得發行人授權及同意,不構成對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侵權行為。

\u00A0\u00A02. 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被“責令整改”不構成行政處罰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系要求發行人經銷商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行為。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u00A0\u00A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該條規定并未將“責令整改”明確列為行政處罰。

\u00A0\u00A0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2000年12月1日發布的《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答復》(國法秘函[2000]13號),內容為: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你辦《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川府法[2000]6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根據上述內容“責令整改”不屬于行政處罰。

\u00A0\u00A0經本所承辦律師核查,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除要求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行為外,未對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

\u00A0\u00A0綜上所述,本所承辦律師認為,沈陽市渾南區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是責令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糾正并停止使用原告“我樂”(注冊號/申請號:11218481)商標行為的行政決定,不屬于行政處罰,且該等行政命令對象系發行人沈陽市經銷商,并非發行人或發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在報告期內發行人對沈陽經銷商售金額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為 371.64 萬元人民幣、 391.87 萬元人民幣和 579 萬元人民幣,占發行人當期營業收入總額比例均不足 1% ,因此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u00A0\u00A0本《核查意見》正本一式四份,經本所蓋章及承辦律師簽字后生效。

\u00A0\u00A0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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