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
(3)通過深交所互聯網系統投票時間:2017年5月11日15:00至2017年5月12日15:00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海淀區高梁橋斜街59號院1號樓中坤大廈16層公司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王志全董事長。
6、會議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關內容詳見公司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5月6日披露于《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相關公告。
7、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9名,合計持有公司683,916,77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3467%,其中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6名,合計持有公司683,890,47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3457%,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3名,合計持有公司26,3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9%。
2、中小股東出席情況:
出席會議的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中小股東”)及股東代表5名,代表股份140,337,03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958%,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2名,代表股份140,310,73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949%,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名,代表股份26,3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9%。
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列席會議,聘請的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出席會議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議案的表決方式是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大會對各事項逐一進行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1、\u00A0每項議案的表決結果
2、\u00A0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王韶華、宗愛華。
3、法律意見結論: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1.神州高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鐵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