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蔚然)2007年我市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一的“石家莊食草堂與廈門食草堂商標權糾紛”,近日終于有了結果。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此前,廈門中院判決廈門食草堂停止侵犯石家莊食草堂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原告石家莊食草堂文化飾品有限公司訴稱:其享有“食草堂”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全國有300多家連鎖門店,目前在我市的門店在中山路259號。被告廈門食草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曾是特許經銷商。在加盟協議屆滿后,吳某沒有依約停止使用“食草堂”名稱,還以“食草堂”商標為字號,注冊成立了廈門食草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廈門、福州及泉州等城市設立了10家被告的直營店或加盟店。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加盟期限屆滿后,被告將 “食草堂”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已構成了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應停止這種行為。法院酌定,廈門食草堂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廈門食草堂不服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但省高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廈門食草堂的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認為,作為廈門食草堂法定代表人,吳某原系石家莊食草堂加盟商,在終止加盟協議后,又將“食草堂”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登記為廈門食草堂的企業名稱,并利用其經營的專柜、分店經銷鞋、皮帶、服裝等與石家莊食草堂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并且在其店鋪、招牌、宣傳廣告上突出使用與石家莊食草堂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其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廈門食草堂與石家莊食草堂的商品產生混淆,并導致誤認、誤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