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室倍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成旺訴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送達,現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人民幣16700元,支付違約金4609元(貨款本金每天千分之一,暫計至2016年8月31日,直至歸還全部貨款時止),合計21309元;2、第二被告對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08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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