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12月22日報道,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對媒體發布消息稱: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2222.HK)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21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人民幣,下同),并責令其退賠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據中新網12月22日報道,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對媒體發布消息稱:香港上市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2222.HK)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21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人民幣,下同),并責令其退賠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同案第2被告、該公司原董事長助理陳嚴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了解,雷士照明2014年8月8日晚間在
網站上發布公告,宣布罷免吳長江CEO職務。2015年1月吳長江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惠州市公安局移送至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今年9月1日該案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間,吳長江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位于3家
,安排時任該公司董事長助理的被告人陳嚴攜帶公司公章到3家銀行辦理質押擔保貸款相關手續;同時,吳長江通過其本人實際控制的4家公司為貸款主體,利用這筆保證金作為擔保,向上述3家銀行先后共申請流動資金借款人民幣90162萬元。雷士照明為此先后出質保證金總額92388萬元,上述貸款發放后,均由吳長江支配使用。
后由于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上述銀行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55650.23萬元保證金強行劃扣,造成該公司巨額損失。
2014年初,吳長江將一筆處理雷士照明重慶公司的370萬元廢料款不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賬,供其本人使用,并將變賣廢料的原始財務憑證銷毀。破案后,上述370萬元未能追回。
2014年8月,吳長江遭到大股東方
的罷免,掀開了雷士照明第二次“內斗”風波,創始人吳長江與董事長王冬雷從曾經的密友變成兵戈相向的敵人。2014年12月初,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名對吳長江立案偵查,并于12月6日赴北京將其帶走,隨后移交至惠州市看守所刑事拘留。
(原標題: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獲刑14年 挪用資金9億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