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紙法院判決書的落地,有關雷士照明的紛爭暫時劃上了休止符。
12月22日晚間,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告稱,該院已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下稱雷士中國)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判決。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吳長江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沒收財產50萬元,他還被法院責令向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退賠370萬元。
2015年1月,吳長江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惠州市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至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雷士照明創始人的鋃鐺入獄,緣于雷士中國和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惠州雷士)的舉報。
身為公司創始人的吳長江曾在2012年被趕出雷士控股董事會,之后又在公司大股東
的幫助下重掌帥印。而他隨后又被德豪潤達認定有計劃地侵吞和掏空公司資產,因而再次被趕出了董事會。
在2012年-2014年,吳長江身兼雷士控股(02222.HK)總裁以及雷士中國董事長等多個職位,其中雷士中國為雷士控股在重慶設立的全資公司。惠州市中院認定,在這段任期內,吳長江為籌措資金建設“雷士大廈”項目,決定利用雷士中國的銀行存款,為其本人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用于向銀行申請貸款。在吳長江的安排下,時任雷士中國董事長助理陳嚴等人辦理了相關手續。
惠州市中院還認定,在未經雷士控股授權以及雷士中國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吳長江決定將雷士中國存于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存款,為上述五家公司向銀行申請的9億元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雷士中國為此先后出質保證金9.24億元。

上述貸款發放后均由吳長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廈”項目建設、償還銀行貸款等目的。此后,因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銀行將雷士中國的5.57億元保證金強行劃扣,造成巨額損失。
法院發布的判決通告還顯示,2014年初,吳長江在擔任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時,通過該公司總經理張某,要求財務出納黃某等人在處理廢料時,將小部分廢料款項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賬,而其余廢料款則不入賬供其個人使用。總計370萬元的廢料款由此被轉入吳長江和其前妻吳某的個人賬戶,這些費用都供吳長江個人使用。
惠州市中院的判決支持了雷士中國和惠州雷士此前提出的部分檢舉內容。不過一審判決中,并未涉及另一筆約1249萬元的資金挪用。兩家公司曾稱,2014年3月-5月期間,吳長江等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公司自付和銀行代付,利用對同一筆貨款雙重支付的方式,挪用惠州雷士資金約1249萬元。
今年9月1日吳長江一案開庭時,面對挪用9億元資金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1370萬元等指控時,雷士照明的創始人拒不認罪。而吳長江是否會對一審判決進行申訴,目前還未可知。
在這場歷時約兩年的紛爭暫告一段落時,雷士照明創始人的最后一條微博更新依然停留在2014年12月,吳長江在兩年前的冬天寫道,“這兩天上海實在太冷,不過見到華東幾個經銷商兄弟,心里卻很溫暖!特別是你們那句無論我干什么都愿誓死相隨的話,讓我感動落淚,感謝大家的信任和支持,我不會放棄的!明天一定會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