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
二、召開會議基本情況
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4:00在公司一樓會議室召開。有關會議召開的通知已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上進行了公告。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會議由董事長陳建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列席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46,854,8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3.47%。其中:出席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46,845,3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3.46%;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9,5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068%;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東)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5,054,8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61%。
四、議案審議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四項議案,出席會議所有股東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46,854,800 股。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經表決形成以下決議:
(一)審議《關于補選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該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采用累積投票的方式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99.99%。其中: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同意8,0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有效表決權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7 %。
(二)審議《關于擬終止實施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該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提請大會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99.99%。其中: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同意8,0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有效表決權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對1,500 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7 %。
(三)審議《關于擬終止實施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該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提請大會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99.99%。其中: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同意 8,0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有效表決權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7 %。
(四)審議《關于擬終止實施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該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提請大會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46,853,300股,回避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的99.99%。其中: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同意8,0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有效表決權的84.2105%。
其中中小投資者(指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情況如下:同意5,053,300股,反對1,500股,棄權0股,同意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9.97 %。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2、律師名字:盧勝強、姚軼丹
3、結論性意見:經驗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