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建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廣東建工恒福物業有限公司訴被告胡建業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廣東建工恒福物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廣東建工恒福物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東建工恒福物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廣東建工恒福物業有限公司負擔。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聯系人:周鴻明 聯系電話:8300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