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近日,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永中所處理了一起飲料有異物消費糾紛,飲料銷售商根據新《食品安全法》向消費者支付了600元補償款,而該飲料售價僅為3元,賠償金額高達食品銷售價格的200倍。
10月8日,消費者夏某某等三人在路過永中街道龍海路時,順路從王某某開設的副食品店以3元的價格買了1瓶“和其正”涼茶飲料,可當夏某某準備打開手中的飲料解渴時,竟發現瓶裝的涼茶內有一塊指甲蓋大小的異物,而瓶身卻完好無損。隨即陳某某與店主張某某交涉,但無果,于是他向12315熱線求助,要求幫助解決糾紛。根據10月1日實施的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最后,經銷商主動與消費者夏某某溝通、協調,消費者夏某某放棄賠償,由經銷商向其一次性補償600元現金。
據悉,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葉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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