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 《公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 )。
公司是由廣州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共同作為發起人,以廣州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的方式發起設立。
公司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
第三條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 《關于核準廣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61 號 ) 文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700 萬股,于 2017 年 3 月 7 日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廣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廣州市天河區花城大道 85 號 3501 房之自編 01 -05 單元。 第六條 公司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98,702,000 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創新科技,服務家居,回報股東,回饋社會。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
主營經營項目:批發業。
一般經營范圍:家用電器批發;家具批發;家具零售;廚房用具及日用雜 品零售 ;家居飾品批發;廚房、衛生間用具及日用雜貨批發;商品零售貿 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 商業 特許經營;會議及展覽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職業技能培訓(不包括 需要取得許可審批方可經營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廣告業;家具設計服 務;聯合運輸代理服務。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公司 所有股份均為人民幣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幣 1 元。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如下:
序號 發起人名稱或姓名 認購股份數(股) 持股比例( % ) 出資方式
合計 81,000,000 100% — 第十九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 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 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并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 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